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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台湾地区、美国等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26-08-29阅读(1)

商务部12月27日发布公告,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公告具体如下:

2018年12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100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3年12月22日,应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55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12月29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10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中文名称:正丁醇,又称 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 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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