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汽车>已过户车辆出现交通事故男子名下车辆转手4次未过户
发布时间:2026-09-07阅读(2)
车辆转让,在民间是十分频繁的事情,甚至催生出二手车交易这种新型职业。不过在转让过程中,一些人还是比较随意,很少办理过户手续。
很多人认为,车辆没有过户,就意味着车辆依然在原车主名下,那么,一旦发生车祸,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其实这个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让人纠结。

但在民法典出台之后,基本上已经改变了这种无论何种原因都需要原车主担责的状况。也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并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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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发生在贵州天柱县,当地男子周兵在早年间购买了一辆小货车,并按照相关规定上户登记在自己名下。后来因为其他原因,周兵将小货车卖给了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林强。
既然做这种生意,林强将小货车归置一番之后,又倒卖给有需求的当地村民郑明,在郑明开了几年后又换了新车,于是又把这辆车转卖给同村王欢,没过多久该车又被王欢转卖给了李松。
这辆车就这样被连续转让了4次,此时车辆已经使用了十几年,早已经达到了强制报废标准。其实对于购买者李松来说也是心知肚明,但正因为这辆车便宜,依然能够在路上行驶,所以李松艺高人胆大,还是把车当作自己的生产工具。
但车毕竟是机械构成,并不由人控制,有时候开车即便你不惹事,可能也有其他人驾驶不当,也会造成交通事故,特别是对这辆已经超过使用寿命的小货车,老化之后更不听使唤,很容易出事。

就在李松接手这辆小货车没多久,果然被卷入了一起交通事故当中,而且从某个角度来说是无妄之灾,又确实给别人造成了伤害。事发当时李松驾驶着这辆小货车在天柱县某路段行驶,由于该车原本就是低速货车,行驶速度十分缓慢。
这种速度对于李松来说没什么,但对于跟在车后的摩托车驾驶人刘刚却是一道障碍,因为道路比较逼仄,刘刚好几次想要超过李松的车都未能成功,这让原本就赶时间的刘刚顿时心浮气躁。
有过这样经历的人都知道,当前面遇上了慢速车,这种欲超不能的感觉是让人十分难受的,如果没有非凡的定力,是很容易引发路怒症的。果不其然,在多次超车无望之后,刘刚再次瞄准了时机,准备加速超过李松的货车。
然而人一急必生乱,因为高速加上驾驶不当,刘刚的摩托车顿时无法掌控,瞬间侧翻在了李松的货车前面,由于刹车不急,刘刚的左小腿遭到李松驾驶的货车左后轮的碾压,造成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
按照交通事故认定,李松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刚负次要责任。此后刘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牵扯到的赔偿不是小数目。但小货车明显是已经报废车辆,根本不可能购买保险,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刚将多次转让人及原车主周兵均告上法庭,主张共同赔偿自己因车祸造成的损失。
那么,周兵如此确定起诉对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按照一般人的想法,发生车祸之后,是谁造成的应当谁负责,但本案主要牵扯的是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侵权,首先应当保障的是被侵权人的利益。
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多次合法转让机动车还是多次非法转让机动车,即使在多次合法转让中的相关人员并不承担责任,但为了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被侵权人是可以对所有转让经手人及受让人都提起诉讼的,最终判断需要通过证据来划分责任。

由此可见,刘刚将该车辆所有转让人及受让人均告上法庭是正确的,如果要撇清关系的话,则需要被告自行举证是基于合法转让并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样也有利于规避相互之间推诿扯皮,有利于案件的最终判定。
庭审中,原车主周兵和二手车行老板林强均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在车辆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违法事实,且转让时间也未超过车辆强制报废期限,转让时车况良好。
经过查证,最终发现该车辆在郑明转让过程中已经处于强制报废状态,但郑明并没有按照机动车报废程序进行报废,而是低价将车辆转让给了王欢,虽然捡了个便宜,但王欢也明知是该车属于报废车辆,麻着胆子开了一段时间之后,又以更低价格卖给了李松。
便宜无好货,这个道理李松肯定是明白的,也知道这辆车已经老态龙钟应该报废,但在利益驱使下,李松依然在道路上驾驶该车辆,最终导致车祸发生,可见对该损害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从法理上讲,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一般以危险责任控制为原则,谁制造了危险就应该归谁负责。从整个案情来看,到底原车主周兵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连带赔偿责任,其他转让人又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这就要综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来确定了,首先周兵虽然是原车主,但车辆已经合法转让给了二手车行老板林强,虽然车辆一直没有过户,但在车辆交付时车况正常。
按照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周兵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手车行老板林强在将车转卖给郑明时,对车况进行了检测,并按照二手车交易程序与林强签订了相应的合同,提供了检测报告,且并未改装、拼装该二手车,应当认定系合法转让,因此林强在本案中也无责任,令其赔偿于法无据。
而车辆到了郑明手中后,在明知车辆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郑明依然不愿报废,并非法转卖给王欢,而后又由王欢转卖给李松,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危险性,郑明和王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李松,明知该车系报废车辆,且车况并不尽如人意,依然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驾驶存在隐患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被侵权人刘刚虽然是原告,但其在驾驶摩托车时加速超车,因为谨慎驾驶和操作不当导致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也系主要原因,应当减轻各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周兵及林强的抗辩意见,依法作出判决,李松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明、王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刚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原车主周兵及二手车行老板林强不承担责任。
车祸猛于虎,转让需谨慎。虽然本案法院支持了原车主周兵不予赔偿,但并不是说所有未过户的原车主都可以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以此来进行抗辩,不承担责任有法可依,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有法律规定的。

民法典还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说穿了就是要依法转让,最好是转让之后立即过户,虽然最终说不定原车主不承担责任,但早些过户可以免于被起诉,也可以免遭诉累。(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人物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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