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委宣传部回应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法律责任解析
发布时间:2026-09-08阅读(2)
当然,以下是优化后的文章内容:
### 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引发关注
7月9日下午,廊坊市委宣传部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罐车化工油食用油混装事件已在处理中,并已提级管理。具体细节可向河北省委宣传部查询。(图片位置)
### 食用油企业回应
鲁花集团7月9日在微博发布声明,强调公司对全链条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使用自有食用油专用罐车进行运输,并对车辆进行严格清洁和检测。请大家放心购买、放心食用。(图片位置)
金龙鱼工作人员则表示,工厂的食用油都是在自己工厂进行桶装之后再运输的,公司对食用油运输有严格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旗下各工厂都是遵守管理制度,不会使用别家的油罐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图片位置)
### 法律层面责任界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解释,对于“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相关人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可以追究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图片位置)
许浩进一步阐述,根据《刑法》第144条和相关规定,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主体既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也包括运输者、贮存者;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次事件中,运输者在煤制油卸完后并未清洗储存罐,就直接装上食用大豆油继续运输,主观上具有故意,因此可以追究运输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事责任。(图片位置)
此外,根据《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GB/T 30354-2013》的规定,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如果相关方未尽到相关义务,就构成了司法解释所述的“明知”,那显然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除了刑事责任,也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罐车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应进行行政处罚。(图片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