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趣生活

当前位置:首页>职场>雇佣关系应如何签署合同(设备提供工作时间)

雇佣关系应如何签署合同(设备提供工作时间)

发布时间:2024-01-24阅读(8)

导读原告王某某受被告马某雇佣,于2021年5月30日从乌鲁木齐市来,由马某接送至丽雪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工地,从事外墙打胶工作。2021年5月31日王某某在干活过程....

原告王某某受被告马某雇佣,于2021年5月30日从乌鲁木齐市来,由马某接送至丽雪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工地,从事外墙打胶工作。2021年5月31日王某某在干活过程中不慎从三楼坠落,后送至新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王某某的伤情经诊断为: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坠积性肺炎、胸腔积液、右侧髂骨骨折。医疗费用2,167.18元由马某垫付。2021年6月3日至22日,王某某住院治疗19天,支出医疗费用7,582.33元,由马某垫付。马某另行向王某某支付现金3000元。2021年10月8日,王某某就前述伤情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因干活时高坠导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9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王某某支出伤残等级评定费为8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起诉到法院。

雇佣关系应如何签署合同(设备提供工作时间)(1)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本案中,马某辩称自己不是王某某的雇主,只是给王某某介绍活干,工程是马某干了一部分后王某某从马某手上接过去的,王某某愿意做包工也行,做天工也行,做计件也可以,按平方算钱。庭审中马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不是雇主,且王某某不予以认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事发前马某多次叫王某某上班,王某某2021年5月30日从乌鲁木齐市到伊宁市,由马某接送至事发工地,并约定从事的工作内容。马某也陈述事故发生后,工地负责人通过其向王某某垫付部分费用,但该费用在王某某的工资中予以扣除。故对马某的辩称不予采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某在为马某提供劳务期间,因干活时高坠导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对王某某所受损失,王某某与马某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王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证据证实系因外力受伤的情况下,未能注意安全,在从事高楼外墙打胶作业时高坠,且明知高楼外墙打胶工作存在不安全因素,而进行具有明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作业,其对个人的人身安全未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马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审核王某某作业资质,未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管,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各方过错,酌定马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比例,王某某自行承担事故40%的责任比例。

雇佣关系应如何签署合同(设备提供工作时间)(2)

关于王某某主张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马某不认可但并未提供足以反驳涉案鉴定意见中关于伤残等级认定的证据,亦未指出该鉴定具体违反鉴定程序之处,因此涉案鉴定意见书中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可以采信。王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为91,795.3元。应由马某承担55,077.18元(91,795.3元×60%),扣除通过被告马某垫付的3000元,马某还应承担52,077.18元。

一审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52,077.18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马某提起上诉。

雇佣关系应如何签署合同(设备提供工作时间)(3)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马某与王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应当考虑以下因素:致害行为是否发生在雇员从事职务活动中,其行为是否为雇主服务,设备是否由雇主提供,工作时间、地点是否由雇主所指定。本案中,王某某的致害行为发生在丽雪住宅小区住宅小区工地从事高楼外墙打胶作业时,从事高楼外墙打胶作业是马某从第三人王以超、张杰处承包,马某将王某某接到案涉工地从事外墙打胶作业,充分说明王某某的致害行为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且是在为马某服务,王某某工作中使用的工具除胶枪是自带外,其它使用的设备和材料均在蒋强安排的工地上,其受雇期间工作的地点也是马某安排,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马某与王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迎分享转载→http://www.youqulife.com/read-220392.html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备19000289号-5 TXT地图HTML地图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