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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5阅读(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飞机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进项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了火车票和飞机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外,取得的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也可以凭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了以上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相关车票属于有效抵扣凭证外,纳税人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可以作为有效抵扣凭证,按照电子普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增值税,比如员工因公外出取得滴滴发车等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仅限于本公司员工,这里的本单位员工包括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也包括本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企业报销外单位人员的火车票、飞机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本单位聘请大学教授到本公司做培训,报销的教授的往返飞机票是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要用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报销员工出差期间的火车票、飞机票,可以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但用于财税2016年第36号文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形,则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比如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用于集体服务或个人消费的。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报销员工探亲车费、报销企业组织员工旅游期间的车票均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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