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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1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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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义购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作为抵扣增值税的有效抵扣凭证,按照发票中增值税税额进行抵扣。具体账务处理情况如下: 企业采购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第一联发票联做账,第二联抵扣联次作为扣税凭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企业购车时,车辆不含税价款、车辆装饰费、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不含税购车价款×10%)、印花税、牌照费等相关税费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车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其他支出均计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缴纳的保险费一般根据车辆使用部门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 单位取得机构车销售统一发票,可登录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未查到对应发票的,可以用软件、扫码认证,扫描软件上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扫描认证界面,在该界面下进行认证即可。 月末(或季末)对勾选认证进项税额进行结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长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一般纳税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本月(或季)不含税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企业采购车辆取得的进项税额同企业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取得的进项税额一致,计算应纳税额时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规定,企业购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车辆,允许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即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但是账务处理上,依然需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车辆预计使用寿命,分期计提折旧。符合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在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做纳税调减处理(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就可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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