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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4阅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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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保证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营运资金基础上,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报酬率,一般会选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那么企业购买理财产品账务上应该如何处理呢?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基本上是以交易为目的,所以通常情况下,购买的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来核算。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从公司划出存款: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理财产品: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可直接归属与购买理财产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比如手续费等)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理财产品价值发生变动(如存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相反分录) 4、获取利息等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借:银行存款(www.ws46.coM) 贷:应收利息
5、到期赎回 借:银行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或借方) 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方面 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包括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属于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的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年第140号)文明确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企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要区分属于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则无需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的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年第140号)文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即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持有到期赎回时,取得的投资收益也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企业持有期间将理财产品出售转让,就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了,需要按照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确认销售额,按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优惠期间1%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实际取得的利息以及利息性质的收益,需要确认为企业的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税法并不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理财产品增值,确认的贷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做纳税调减,理财产品减值确认的借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做纳税调 增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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