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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5-10-26阅读(2)

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区别:出现时间不同、作用不同、制度特点不同、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性质不同、耕种者不同、赋税缴纳方式不同、目的不同、土地所有权不同。

出现时间不同

均田制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井田制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

作用不同

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井田制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

制度特点不同

均田制封建王朝将无主土地按人口数分给小农耕作,土地为国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归其所有。地主阶级的土地并不属于均田范围。井田制把耕地划分为多块一定面积的方田,周围有经界,中间有水沟,阡陌纵横,像一个井字。

维护的阶级利益不同

井田制是为了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均田制是为了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性质不同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均田制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

耕种者不同

井田制是奴隶制下的土地制度,土地耕作者多为奴隶。均田制是封建制下的土地制度,耕作者多为自耕农。

赋税缴纳方式不同

井田制下土地耕作者是通过耕种公田来缴纳地租的,即劳役地租。均田制下土地耕作者是通过缴纳粮食、布帛等产品来缴纳赋税的,称为租调制。

目的不同

井田制的目的是与分封制、宗法制相结合,保障各级贵族的生活,巩固奴隶制统治。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减缓土地兼并,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转为国家编户,从而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土地所有权不同

井田制下土地名义上为天子所有,实际为各级奴隶主的私人领地而世代承袭,并由奴隶主授地给奴隶耕种,土地不可转让,买卖。均田制下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由国家直接授地给农民耕种,露田需要死后还官,只有桑田才可以世袭,但土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

井田制与均田制的内容

井田制:西周时期奴隶制下盛行的土地制度。因土地被划成"井”字而得名。土地为最高统治者天子所有,实行分封制,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有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但不得随意买卖,转让。各级统治者将每方里土地分成九区,土地由各级贵族的奴隶耕种,奴隶首先要为土地所有者无偿耕种土地,提供劳役地租,然后方可耕种自己的土地。西周晚期以后,私田出现,井田制逐渐瓦解。

均田制:北魏初到唐中叶对农民计口、对官吏按级分配的土地制度。北魏孝文帝改革时,政府颁布均田令,对农民,奴婢及官吏授田做了具体规定。此后,北齐、周、隋、唐皆沿此制,长达300余年,不过具体办法在各代略有不同。如从北齐到隋,男子18岁始受田,男80亩,女40亩;隋唐又按官爵授给勋贵官员以永业田等。唐中叶,因丁口增长,豪强兼并,均田制逐渐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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