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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6阅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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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了加速回款,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年第22号)中关于可变对价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收入。
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快速支付货款而给予价格优惠,比如“2/10,1/20,N/30”即10天内付款享受2%的折旧,20天内付款享受1%的折扣,30天内付款不享受折扣。现金折扣部分属于可变对价,比如客户购买某批商品价款为(不含税)100万,企业给予客户“2/10,1/20,N/30”的现金折扣,不管客户选择多少天付款,98万元的货款是不会改变的,即98万元是非可变售价部分,账务上需要确认为收入。对于可变对价部分是现金折扣的2万元部分,这2万元会因为客户付款时间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若客户选择选择10天内付款,按照合同规定2万元企业收不到;若客户选择20天内付款,仅能收回1万;若客户放弃现金折旧,选择30天付款,则2万元均可以收回。针对2万元的可变对价部分,账务上需要如何处理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年第22号)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多种可能值的加权平均数)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是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比如企业销售客户一批商品,价款为100万(不含税),增值税税额为13万,企业为加速回款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为“2/10,1/20,N/30”,根据历史数据估计,客户60%会选择10天内付款,30%客户会选择20天内付款,10%客户会选择放弃现金折扣,在30天付款。 企业发生商品,确认收入时,按照可变对价的规定,仅能确认98万的收入,增值税依然按照全额(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认销项税额,即确认13万销项税额,2万可变对价部分,账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不做账务处理,应收账款就确认98 13=111万。二是确认113万的应收账款,2万可变对价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一种方法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1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客户实际付款时,可变因素消失,需要按照具体付款情况,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①若客户10天内付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②若客户20天内付款,可变对价中的1万已经变为确定收入,需要转入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2 贷:应收账款 111 主营业务收入 1 ③若客户放弃现金折扣,则2万元的可变对价都变为不可变对价: 借:银行存款 113 贷:应收账款 111 主营业务收入 2
第二种方法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9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预计负债 2 实际付款情况依然分为三种,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①若客户10天内付款,冲减掉2万的预计负债: 借:银行存款 111 预计负债 2 贷:应收账款 113 ②若客户选择20天付款: 借:银行存款 112 预计负债 2 贷:应收账款 113 主营业务收入 1 ③若客户放弃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 113 预计负债 2 贷:应收账款 113 主营业务收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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