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4阅读(3)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第689篇文字
辞去总经理,等于解除劳动关系吗?该怎么理解高管的多重身份?
最近,北京有个案件,公司的总经理,他辞去总经理的职位。结果,公司直接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这位原总经理认为公司这样做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也很直接:总经理只是一个职位或岗位,公司无权因为劳动者不担任某个职位就解除劳动合同。
这个话听上去,似乎是有些道理的。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律要求是挺严格的,实践操作中也是不容易的,这一点各大公司的HR应当都是当作基本常识的。
其次,劳动者岗位和职位的变化,从来不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劳动者无法达到岗位的基本要求,用人单位也无权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规必须给予培训或换岗,假如还是无法达到要求,那么才有可能启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步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前面提到这个总经理的案件,法院最后判定“一审原告辞去总经理职务并获得同意,发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个案件尘埃落定,是在去年的6月,这个案件的再审申请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关于这个案件判决的合理性,我看到有不同的理解,绝大部分的评论的关注点,都在讨论法院对此案的法律理解。这个角度,是侧重于从打劳动纠纷仲裁或诉讼的方向去看这个案子的,以便为今后可能再出现的诉讼案件提供参考。
不过,我认为,在这个案件的判决,更重要的价值是为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某种启示和指引。
试想一下:
今天我就来聊聊这个案件和相关的问题。
二这个案件,很多人把它当作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
从程序上来看,这个案件确实是从劳动仲裁开始的,法院也是以劳动争议为案由受理的,所以说这个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是没有错的。
但是,在分析和认定这个案件的法律事实过程中,所涉及的可不仅仅是劳动法律法规。
这个案件,是一个劳动法和公司法混合的案件。
假如只是从劳动法律法规的角度去分析这个案件,那么是不太容易准确理解其中的逻辑和关系。这也是一部分评论文章有缺陷的地方。
这个案件中的一审原告,也就是原总经理罗某,他的身上有2个身份,这2个身份分别对应了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
第一个身份:公司高管之一的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这层关系适用的是《公司法》;
第二个身份:劳动者,是公司雇的。这层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
其实,所有的争议、模糊以及部分混乱的评论,都是因为没有清晰地理解这个双重身份而引起的。这也是本文的重点。
三事实经过:
在案件双方提到的事实中,有各种纷杂的情节。但是,有一个关键问题是法院关注的要点,那就是“辞去总经理,是不是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这个争议,这直接关系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违法的还是合法的问题。
一审判决: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公司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判决构成违法解除,理由就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
而二审判决认为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理由在判决书里就写得比较多了。
四二审判决中,关于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的具体认定如下:(内容很长,有兴趣看,没兴趣可以直接跳到第五节看我的不完全归纳)
要准确理解上面法院的思路,不要误读。
一些自媒体把这个案件归纳理解为“辞去总经理职位,就意味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归纳结论是错误的。
法院是综合了这个案件的几个特定的事实情节,而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具体包括:
基于这3个事实,法院的逻辑思路,依我个人的理解,通俗点儿说,是这样的:
当劳动者主动说自己不再做劳动合同上约定好的岗位工作了,这时候用人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其换岗,除非双方重新约定好换岗以外,只能理解为劳动者是不想在公司干了,即视为劳动者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
应当说,这个逻辑是说得通的。
那么,这样的个别案件判决,我们能得到些什么启示呢?
六有一个情况,不知道有人注意到了没有。在十年前,很多公司,对于公司总经理这样的高管,往往是要签署2份合同的,一份是公司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另一份是董事会与他签订的总经理的聘任合同。可现在,这个操作方式并不普遍。大量的公司运行中,公司高管手里只有一份劳动合同,并没有聘任高管的合同。
其实,签署2份合同,是正确和周全的做法。可以明确双重身份和不同的法律关系。
比如说“总经理”这个职位,假如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话,通常来说是由“执行董事”或者“董事会”来聘任的。聘任的主体,并不是公司,而是公司董事会。这里面是有很大差别的。而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公司,并不是董事会。
这2份合同的内容也是不同的。聘任总经理的合同,要依据公司法进行安排。劳动合同,是依据劳动法进行安排。
当事人之间,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去签署2份合同,那么在签署合同的当时,自然而然就比较容易会注意到高管聘任离职与劳动合同关系存续之间的衔接问题。 一个好的机制,并不一定是那种看上去复杂精妙的动作。有时候,简单地多签一个聘任合同,很可能就可能引导各方准确理解自己的身份、权利、义务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这样也相应地减少诸如本文提到的案件中的那种可以轻易避免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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