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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4阅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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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会形成留抵税额,那么留抵税额在账面上如何体现的呢? 如果企业在月末(或季末)已经将进项税额结转则留抵税额体现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如果月末(或季末)没有结转增值税,则体现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
月末(或季末)结转分录: 结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结转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转出未交增值税:www.ws46.com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当期认证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企业取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没有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认证,账务上体现为“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中,没有认证的进项税额,和增值税没有关系,不会形成留抵税额,所谓的留抵税额是已认证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税额。 企业采购活动,取得进项专票,尚未进行认证时: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通过增值税综合服务平台认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优惠 符合条件的一般性行业纳税人以及先进制造业企业(比如专用设备、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等9类)可以享受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对于一般性行业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按季度申报的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同时满足纳税信用等其他限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先进制造业,满足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且同时满足其他限制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公式享受退税额: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对于退还的留抵税额,账务上如果已经结转了,则冲减“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尚未进行增值税结转的,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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