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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24阅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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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产生于会计税法规定不一致造成的暂时性差异,当这种暂时性差异属于可抵扣差异时,账面上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侧面可以说明什么呢?
举例:企业购入一项金融资产,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账务上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入账成本为100w,3个月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降为80W,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购入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100 贷:银行存款 100 初始确认时,会计和税法口径一致,均认可100W的入账价值,不产生税会差异。 公允价值降低: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20
此时,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20=80;税法并不认可没有实际发生的变动损益,等到实际发生时,才认可,所以计税基础为100(企业未来出售时,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为100W),账面上未来可以结转的成本为80,税法上可以结转的成本为100,产生20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20×25%=5W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所得税费用 5 同时,一些税法和会计规定扣除标准不一致费用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也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比如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法税前扣除的规定为,不超过当年实际工资薪金总额的12%部分准予在当期扣除,超过不分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内扣除。企业在预计未来3年内对当期超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情况下,应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缴纳所得税时,对超标准部分做纳税调增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一般情况下,意味着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减少,说明企业未来期间少交税;同时,当期所得税费用会增加,企业在进行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做纳税调增“ ”处理。 特殊情况下,递延所得税的增加,不会影响所得税费用,比如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所得者权益的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账面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的同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增加。(www.wS46.com)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其他综合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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