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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中华鲟几级保护(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中华鲟)

发布时间:2025-04-11阅读(20)

导读中华鲟,溯河洄游性鱼类,最早起源于中生代,距今已有上亿年的历史。每年夏秋时节成年鲟鱼会由东海入海口洄游至长江,并经过三千公里的长途迁徙,于次年秋季洄游至出生....

中华鲟,溯河洄游性鱼类,最早起源于中生代,距今已有上亿年的历史。每年夏秋时节成年鲟鱼会由东海入海口洄游至长江,并经过三千公里的长途迁徙,于次年秋季洄游至出生地长江上游金沙江一代繁殖。

然而由于近代水利工程的大肆兴建阻断了其洄游路线,再加上长江沿岸工业污染、过渡捕捞等外部因素,导致中华鲟鱼的种群岌岌可危,资料显示截止至2010年估算野生中华鲟仅剩下57尾。

虽然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即推出了人工繁殖与野生保护的双向举措,但自然环境的进一步恶劣依然未能给中华鲟提供更好繁衍生机。

时至今日,长江白鱀豚、白鲟业已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江豚濒临灭绝,其余物种存量则是持续下降,长江已进入“无鱼”级别。

面对这一严峻的形势,长江十年禁渔令的实施加大了对长江流域水生资源的保护,同时2021年2月,新修订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对外发布。

名录中受保护的水生野生生物涵盖8类295种,作为鲟鱼科,包括中华鲟在内的所有鲟类均受到保护,可见这一系列物种的珍贵性。

然而近日一则新闻却令世人哗然,据悉:

长航南通公安近日抓获2名犯罪嫌疑,查获被分解的野生中华鲟鱼段50余斤,被抓时嫌犯正在烹煮疑似中华鲟鱼块,经DAN诊断确定成鱼鱼龄越20年,整体鱼长超过1米,属当前极为罕见的野生成年体型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处以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两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预计会判多少年呢?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诚然,最终结果必须由执法部门来定论,等待他们的也将是法律最严厉的审批!然而细数案件本身,却不得不让人深感痛恨!

据悉,1983年中华鲟即被禁止捕捞,同年人工孵化取得成功,至上世纪末已累计投放中华鲟鱼苗数百万尾。可事实是,2013年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首次认定中华鲟在野外无自然繁殖的现象,濒临灭绝。

也就意味着,这条生长近20年的中华鲟不仅极其罕见,如若取得活体或许对中华鲟的种群生存研究将带来不可或缺的信息,只是这一切已随着中华鲟之死戛然而止。

可怕的是,经过数十年的禁捕以及社会各界多方面的弘扬普法,至今仍然会出现如此恶性的捕杀,其背后无不充斥着人类的贪婪、愚昧与无知。

然而如此乌合之众并不在少数,他们不懂法、不学法甚至为一己私欲不惜以身试法!

自禁渔令实施以来,长江流域各区域已累计侦破多起非法捕捞案件,而在长江流域之外,各地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更是屡禁不绝,其规模之大,隐秘性之强令人发指。

那么,到底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这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当然,我们也坚定地相信唯有法律的重锤才能敲响世人的警钟。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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