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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发放员工,需确认收入吗,与外购货物发放员工有何区别?

发布时间:2025-06-25阅读(2)

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会计账务处理上需要确认收入吗,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分别如何处理,与外购货物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员工有何区别呢?

首先需要明确企业向员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实务中,一般采用市场价格),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成本计量。

账务处理上,企业以自产的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应当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以及相关税费的处理,与企业正常商品销售的会计处理相同,即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从经济实质上来讲,企业以自产的产品换取了职工的服务,可以理解为企业先将产品对外销售取得收入,将收入支付给职工以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

这里将自产的产品发放员工,和将外购的货物发放员工其经济实质是有差异的,外购的货物发放员工,企业并非以外购货物对外销售为经营业务,所以,并不确认收入,而是直接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通过分录理解下两者的差异:

自产产品发放员工:

①根据受益原则计提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确认收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外购货物发放员工:

购进: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计提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产品作为福利发放职工的,需要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但是将外购的货物发放员工属于用于职工福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进环节已经抵扣的,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基本逻辑是看所有权有无转移,不管是自产产品还是外购货物发放职工,所有权均发生了转移,均需要视同销售,申报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对于自产的产品,按同类产品对外售价(不含税)确定收入;对于外购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不含税)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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