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0-22阅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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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年底,不少企业开始为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准备了。那么,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享受的加计抵减额应不应该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呢? 我们先来看下,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时,我们所做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相关规定》的规定,企业享受的加计抵减额,应该计入到“其他收益”。而在计算利润总额的时候,其他收益是包含在内的。也就是说,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该计入到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 某企业2019年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为10万,但是其财务人员未将加计抵减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该企业2019年汇算清缴申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95.56万,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 195.56*10%=24.556万。 税务人员审核发现其增值税加计抵减额没有计入企业的利润总额,要求其补缴税款。由于将加计抵减额计入利润总额后,其应纳税所得额变为305.56,大于300万,不再具有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待遇,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5.56*25%=76.39万。 享受了10万的增值税加计抵减,而实际却多缴纳了76.39-24.556=51.834万的所得税,两头一算,多缴纳将近42万税,回头看看该企业的做法得不偿失。 如果该企业进行了合理的财务预算,从整体税负的角度考虑,就可以选择放弃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虽然放弃了这个优惠政策,但是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以有时候面对多个优惠政策,我们还是需要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选择,合理进行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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